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室內空氣品質認證場所推動計畫
一、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本市轄內公私場所採用防制設施,改善室內空氣品質及公眾使用環境,鼓勵公私場所取得室內空氣品質認證場所(以下簡稱認證場所),以有效維護市民健康,特訂定本計畫。
二、 認證場所之申請應由機關(構)、團體及法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本局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授予。
三、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場所認證: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相關設立許可、登記、執照之證明文件(政府機關辦公場所免附)。
(三)採用有效改善室內空氣品質之紫外線、光觸媒、負離子或經本局認可之相關設施(包含設備或措施)之照片(附件二)及相關證明文件(須包含相關設計及防制原理)。
(四)採行之設備或措施無衍生性污染物排放及對人體無不良影響之切結書
(附件三)。
(五)其他經本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四、 認證場所分類如下:
(一)金級認證:
1. 二氧化碳(CO2):小於或等於八○○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2. 細菌(Bacteria):小於或等於五○○ CFU/m³(菌落數/立方公尺)。
(二)銀級認證:
1. 二氧化碳(CO2):小於或等於一○○○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2. 細菌(Bacteria):小於或等於八○○ CFU/m³(菌落數/立方公尺)。
五、 本局審查認證場所申請符合第三及第四點規定者,即授予場所認證。倘因文件缺漏或不符,本局應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時間以三十日為限,必要時得展延一次,展延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者,退回申請。
六、 取得認證之場所,於認證有效期間內,得張貼本局提供之認證場所標示於場所明顯處。
七、 認證場所有效期限為二年;若場所設有室內空氣品質自動監測設施(需每年定期校正),則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如欲繼續使用,應於期滿前三十天向本局提出展延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者,視為新申請案。前項展延,應依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檢具文件提出申請。
八、 場所得檢具自行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的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報告(檢測室內空氣污染物須包含二氧化碳及細菌)向本局提出認證或展延之申請,檢驗測定報告自檢測日起算二年內皆有效,本局得逕依檢測結果核發認證標示或展延認證有效期限。
九、 為鼓勵公私場所申請認證場所,本局得於指定網站公開各類別已取得認證之場所名單,供民眾查詢使用。
十、 認證場所於認證有效期間內,須定期保養維護其改善室內空氣品質之紫外線、光觸媒、負離子或經本局認可之相關設施並留存相關紀錄(附件四),本局每年得提供一次室內空氣品質巡檢服務。本局得依巡檢量能,調整巡檢服務及頻率。
十一、 本局得派員不定期對已認證場所進行追蹤查核,或進行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
十二、 本局依前點進行追蹤查核或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之結果,未符合場所認證規定者,應限期改善。逾期未完成改善者,本局得廢止該認證。限期改善期間,場所應暫時撤下認證場所標示。第一項限期改善,其改善期間,以九十日為限。因天災或其他事由致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改善,得於接獲限期改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本局申請延長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十三、 本局核發認證標示樣式如附件五,已取得認證之公私場所不得將認證標示、證號或文字,使用於未取得認證之公私場所。未取得認證者,亦同。
十四、 已取得認證之場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其場所認證:
(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提供不正確資料。
(二)以詐欺、脅迫、賄賂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認證。
(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其他相關設立許可、登記、執照經
該管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四)不配合第九點之追蹤查核或檢驗測定。
(五)經依第十點規定,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六)違反第十二點規定,擅自使用標示、證號或文字於未取得認證之公私
場所。
(七)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經認定情節重大。
(八)其他經本局認定之情形。
十五、 認證場所自認證有效期間屆滿之翌日起,或經本局廢止認證通知到達之日起,應停止使用場所認證標示。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室內空氣品質認證場所申請書
壹、申請場所基本資料(請詳實填寫)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一、場所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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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場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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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 . ◆面積:□ <2,000平方公尺、□ 2,000~5,000平方公尺 □ 5,000~1,5000平方公尺、□ >1,5000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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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聯絡人及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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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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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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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場所 □非公告場所 (環保局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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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填寫) |
貳、申請單位應檢附資料(請檢核勾選,並將資料電傳至 tpiaq2019@gmail.com信箱)
□一、申請書(如本頁)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相關設立許可、登記、執照之證明文件
(政府機關無須檢附)
□三、採用室內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如:紫外線、負離子、光觸媒或其他經本局認可之相關設施)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型錄或說明書,內容須包含相關設計及防制原理),以及使用防制設施頻率:
□ 3次/天、□ 2次/天、□ 1次/天、□其他 .
□四、採行之設備或措施無衍生性污染物排放及對人體無不良影響之切結書
□五、場所平面圖(請畫出申請認證區域範圍)
□六、自動連續監測二氧化碳設施(請附上校正報告)
□有裝設【設置位置: 、數量: 台】 □無此設備
場所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室內空氣品質認證場所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以下稱本人)為申請室內空氣品質認證場所,茲代表 【場所名稱】 (以下稱本場所),切結如下:
此 致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場所簽章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室內空氣品質防制設備照片
◆場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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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設備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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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設備裝設或使用位置)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室內空氣品質防制設備─維護保養紀錄表
◆場所名稱:
◆設備類型:□紫外燈 □含殺菌功能之空氣清淨機 □其他:
項次 |
保養日期 |
保養內容 |
保養方式 |
保養人員簽名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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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濾材清洗 □濾材更換 □燈管更換 □其他: |
□自行 □委外 委外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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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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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濾材清洗 □濾材更換 □燈管更換 □其他: |
□自行 □委外 委外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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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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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濾材清洗 □濾材更換 □燈管更換 □其他: |
□自行 □委外 委外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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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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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濾材清洗 □濾材更換 □燈管更換 □其他: |
□自行 □委外 委外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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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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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濾材清洗 □濾材更換 □燈管更換 □其他: |
□自行 □委外 委外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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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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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濾材清洗 □濾材更換 □燈管更換 □其他: |
□自行 □委外 委外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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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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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濾材清洗 □濾材更換 □燈管更換 □其他: |
□自行 □委外 委外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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